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转让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转让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先取得与所开发项目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