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木兰溪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流域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口位置等信息。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