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重要河湖湿地建设,扩大河湖湿地面积,并在排污口后、支流河口区域、农田生态塘和沟渠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因地制宜开展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建设,减少入河湖的氮磷总量,净化流域水质。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