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木兰溪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修复第三十一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流域河湖连通状况,增加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