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木兰溪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修复第三十条有效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侵占河湖岸线;(二)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三)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截弯取直或者填堵、缩减、硬化河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