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木兰溪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修复第二十九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清理和清淤疏浚工作;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面清理和清淤疏浚工作。流域内禁止河道采砂。清淤疏浚所产生的河砂应当在河道内指定的位置填埋,不得上岸或者外运。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