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内从事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和沿河滨溪绿地、绿道、公园等工程建设活动,因施工需要建设有关临时设施或者占用河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拆除有关临时设施,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有关修复、清淤和废渣废料清理等工作,恢复河湖自然形态。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