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木兰溪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体进行排查,发现黑臭水体并向社会公布,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