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体进行排查,发现黑臭水体并向社会公布,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