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流域干流、支流、湖泊和水库禁止网箱、网围、投饵、投肥等可能影响行洪安全或者造成水域污染的养殖方式,鼓励发展生态健康养殖。

流域内禁止新增利用耕地、池塘的水产养殖。现有的水产养殖应当执行养殖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植水生植物等养殖尾水治理措施,保证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