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和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保证正常运行,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