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实现城镇及村民集聚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

城乡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农村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及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等,就近处理和净化农村生活污水。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