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新建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分质分流的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配套建设、超负荷运行或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工业集聚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新建水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应当入驻工业集聚区。鼓励和支持工业集聚区以外已建水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