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流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改建排污口不得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排污口的设置管理,建立档案资料,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依法拆除或者关闭违法排污口。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