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流域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二)向水体丢弃、倾倒动物尸体;
(三)向水体丢弃废旧电池等危险废物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在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已建化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技术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流域水环境。鼓励已建化工项目外迁至化工园区。
除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以外,禁止在干流岸线三公里或者一重山范围内、一级支流岸线一公里或者一重山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已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防止渗漏和流失,并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