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木兰溪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向流域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或者行业有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现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提出执行严于国家、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依法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