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流域干流河口区域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干流其他河段及一级支流水质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