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对流域内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古水利工程、古码头、古桥、古渡等水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登记,编制流域水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组织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级别。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