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木兰溪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流域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十三条有效流域内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已建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度计划有关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流域已建水电站进行综合论证,依法停止运行和组织拆除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水电站,并向社会公布论证结果和退出情况。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