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流域年度水量调度方案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推进蓄水和调水工程建设,保障丰枯水期水量平衡,合理保护和利用流域淡水资源。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