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定流域节水目标,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等领域节水工程建设。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加强大中型灌排工程节水改造。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管灌、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灌溉技术。

支持企业开展节水技术和再生水回用改造,推进工业集聚区节水和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行清洁生产,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更新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和生态景观等领域,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