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流域水流、土地、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