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流域河湖岸线规划,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流域干流岸线保护范围应当不少于岸线外延一百米。
在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内,除防洪、生态保护修复、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污水管网等公共设施建设以外,禁止任何开发建设活动。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内现有的企业、村民住宅,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建设需要,依法通过异地安置、征迁补偿等方式逐步退出。
建设跨越河道的桥梁、栈桥,应当按照流域河湖岸线规划确定的河宽进行,禁止缩窄行洪河道或者产生新的行洪卡口。桥梁、栈桥的梁底应当高于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必需的净空尺度。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