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山体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共同做好山体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山体保护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