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山体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山体保护职责,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和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山体保护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山体保护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绿道、城市道路边坡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管理的山体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宗教事务、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行政、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山体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