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负有山体保护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二)未履行山体修复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履行山体保护监测预警和巡查执法职责的;(四)发现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有关投诉举报,未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