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负有山体保护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履行山体修复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履行山体保护监测预警和巡查执法职责的;

(四)发现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有关投诉举报,未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