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情节较轻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