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一般保护区内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在重点保护区内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