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山体界桩和其他保护标识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给予警告;逾期未恢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