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因人为因素造成山体破损的,造成破损的单位或者个人是修复治理责任主体。

因自然因素造成山体破损或者无法确定修复治理责任主体的,由三元区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治理。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