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修复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因人为因素造成山体破损的,造成破损的单位或者个人是修复治理责任主体。因自然因素造成山体破损或者无法确定修复治理责任主体的,由三元区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治理。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