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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山体保护范围内因人为或者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水土流失以及其他山体破损的,应当遵循工程治理和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修复治理。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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