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及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四)紧急救援服务;(五)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