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民政、自然资源与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及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