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类型以及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