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与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在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为本市常住六十五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一)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健康咨询等服务;(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常见病、慢性病和多发病的防治、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三)提供优先就诊、用药指导和预约转诊等服务;(四)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