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运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具备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