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统筹设置,并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进行建设,满足通风、采光、消防等条件,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应当配置电梯或者无障碍通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