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城区和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平方米,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

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保证达标配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