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乡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及时纳入详细规划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