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少数民族学前教育纳入自治县民族教育计划。

民族小学、民族班的设置由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民族中学的设置由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学校、民族班的设置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