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应建立健全民族教育研究培训机构,促进民族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民族学校或附设民族班的中小学校应有专业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

民族中小学校长一般由相应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