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