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