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营商环境考核落后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