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对营商环境考核落后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