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受理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建立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机制,认真核查投诉举报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