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监督。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