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的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等重点难点问题。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