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形成尊重企业家风尚、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