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本市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