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相关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